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2022年11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工商业用户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及时间
1.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用户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2.执行时间
分时电价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不满1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时段暂保持稳定,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 、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根据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分时电价峰谷系数取值分别为:峰系数1.7、尖峰系数2.0、谷系数0.3、深谷系数0.1。平时段系数为1。
三、时段划分方面
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
12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2月6日,河北市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据悉,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政策整理
责任编辑:木木点击阅读原文 提交工商业光伏项目融资租赁需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