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降雨频繁,雨天触电引发的各地险情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多发。记者梳理了相关判例,在各地典型案件中,电力设施设备的产权人、经营者以及维护管理者难逃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男子雨天路灯杆旁发生意外
居委会被判担责70%
广东省汕头市发生一起因街头的电线杆漏电致使过路人死亡的事故。
事发当晚,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普降暴雨。晚10点15分,陈店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一名男子倒在路灯杆下的积水中。后经120到场确认,男子已经死亡。死者妻子表示,当晚丈夫陆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了意外。
两个月后,陈店派出所出具了男子的死亡结论:陆某下班徒步涉水经过溪北村寨后中路庆祖祠时,用手触摸了该处的路灯电杆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验尸,陆某符合触电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路灯在溪北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路灯的架设及管理使用由潮南供电局负责,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两被告索赔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当地法院经审理确认,陆某的死亡与涉案路灯杆的漏电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溪北居委会作为涉案灯杆的产权人,也是维护、管理和负责安全工作的义务人,由于其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致供电设施发生漏电事故,对陆某触电死亡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受害人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积水中行走应该预见受浸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不仅未远离反而用手触摸路灯杆,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个人承担30%,溪北居委会承担70%。因无证据证明潮南供电局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潮南供电局无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溪北居委会赔偿陆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7万余元。
地下室积水业主被电身亡
供电公司、物业均担责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事发前,当地连续降雨。雨水导致一单元楼的地下室积水,里面的配电箱也因下雨漏水。小区业主多次打电话向供电公司反映,但供电公司并未及时派人维修。
为解决地下室的积水问题,家住三层的业主王某某与物业人员一起去地下室排水。后王某某在地下室被物业人员发现,120到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符合电击致死。家属认为,地下室的配电箱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法院查明,供电公司负责对涉案小区地下室的配电箱进行维护管理。事发时,所涉及的地下室积水,地下室配电箱漏水,业主多次向供电公司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法院认为,地下室配电箱漏水极易造成人员触电危险,供电公司怠于维修、疏于管理,过错明显,应对王某某的触电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地下室漏水、积水问题应当积极清理维护,不应交由业主自行解决。王某某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清理积水,应予鼓励,但也应注意个人安全。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排水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终审酌定供电公司担责50%,物业公司担责30%,受害人王某某自行担责20%。据此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5.7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家属18.5万余元。
电表箱漏电致准大学生身故
屋主被判赔近10万
几年前,在安徽省苏州市萧县,被上海某重点大学录取的小闫在暴雨中不幸触电身亡。当时,萧县突降特大暴雨。事发当天,小闫与同学相约到母校聚会,晚上到附近网吧打游戏。雨越下越大,凌晨2点左右网吧也断电了,小闫等人从网吧出来向东行走。此时,位于网吧和一家板面店中间墙上的电表箱漏电,传入水中,小闫踩入地上积水后触电倒地,不幸身亡。
小闫系独子,意外身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事发后,小闫家属与当地供电局达成了赔偿协议,后又将漏电线路的实际使用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查发现,事发处电表系因线路磨损导致漏电,漏电线路用户已去世多年,该处房屋及电表由其妻子许某所有并管理。板面店已退租,房东也是许某。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许某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过错导致受害人小闫触电死亡的后果,应当担责。尽管死者家属已从供电公司获得赔偿款,但法院表示,供电公司的赔偿不是免除许某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故判决许某另外赔偿死者家属9.9万余元。
判例警示
不可抗力难成免责借口
触电事故常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台风等恶劣天气发生,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某些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往往拿极端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当作理由,试图免责。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战敏表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标准极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绝大多数情况下,电力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及时检查、维修、堵漏,或者在极端天气下及时断电处理,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任战敏表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相关责任人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大小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通常需要审查事发线路是否为高压电、触电原因、损害后果、受害人过失等因素。
任战敏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触电致害大多数属于一般侵权范畴,通常按照相关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有责、无责以及责任的大小,可能涉及相关电力设施设备的权利人、经营者、日常维护管理者,也可能涉及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甚至是受害人自己。
如果是涉及高压电的触电致害,对于电力设施的经营者的责任要求更高。如果非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比如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起触电,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但划分责任比例时,也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受害人也有注意义务
在全国多地法院近几年作出的关于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判例中,多数案件的成年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被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需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相关判例也会赋予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一定的看护责任。
对此任战敏表示,法律的本质是要在各方利益中寻求一个平衡。固然,电力设施设备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但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也应当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水能导电,这是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常识。因此,在下雨或有积水的路段,出于自我保护也应尽量远离电力设施设备。发现有刮断、垂落的电线应远离、绕行,如遇必须蹚水的路段,尽可能穿上雨鞋等绝缘护具。至于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则有看护的义务。司法判例中透露出来这样一个讯息,日常生活中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尽量远离风险隐患。任战敏说。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韩龙则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扩大受害者的注意义务,电力设施设备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及时消除漏电隐患。除非受害人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过失,比如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看到配电箱、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施浸泡在水中,或断掉的电线垂挂下来,仍然涉水或用身体接触造成人身损害,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法官建议,电力企业以及电力设施设备的产权人、管理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安装电力设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封闭危险区域,于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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