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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禁止建设!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发布

2024-11-01分类:光伏储能 / 光伏储能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10月16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5.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6.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动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现将《厦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一)户用分布式光伏。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依托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对于租用他人屋顶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集中式光伏电站不适用本指南。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0592-2266666,95598。

二、合理布局

(一)选址要求

1.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3.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历史城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范围、风景名胜核心区、城市重要景观风貌片区和建筑风貌段落展示区,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5.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6.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市住建局0592-812307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592-5379327;市消防救援支队0592-5302232;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

三、建设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依据材料可以有以下情形:

1.权属资料包括以下之一。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产权材料。若尚未取得产权材料的,则应具有购房合同或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或认可材料等;对经依法审批并建设完成的房屋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具有建设审批或竣工验收材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利用产权红线内空余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的,应具有场地权属资料,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其他土地使用规定。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涉及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需取得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

2.对于住宅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相关业主同意,由业委会出具或所有相关权利人签字的确认意见。

(二)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592-5379327。

四、投资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备案。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包括: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详细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等。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

项目名称参考范例:厦门+所在地/所利用场地名称+规模(MW/kW)+分布式光伏项目。

建设规模及内容参考范例:利用厦门XX公司(场地所属单位)XXX场地建设规模为XX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列明所依托建筑物屋顶(场地、设施)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项目建设涉及的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的具体说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我公司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上述规模(MW/kW)优选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计量。

(二)自然人户用项目登记。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直接登记,电网公司按季度分区汇总后向属地区备案机关报备。

(三)备案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备案机关收到相关项目备案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后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建设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四)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第五条进行确定。对需咨询核实建设地点合法性信息的,资源规划等部门予以协助。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0592-2266666,95598。

五、项目建设

(一)工程规划许可

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含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项目建设前应依据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设施四面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以加装分布式光伏设施为由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光伏面板作为建筑材料建设停车棚、遮雨棚等建(构)筑物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属于《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按其要求执行。《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依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

(二)环境影响评价

居民家用光伏发电豁免环评管理;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0592-7703794。

(三)项目建设施工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相关要求。

在既有建筑上附加光伏设施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光伏设施应纳入建筑主体的荷载计算,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要求。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由技术审查单位依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住建厅的审查要点进行技术审查。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安装满足《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有关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建筑光伏系统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设施的安装不应破坏原主体建筑消防安全功能(如消防救援口等灭火救援设施、安全疏散条件、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设置等)。光伏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屋面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排放口时,应避开规范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避开厨房排油烟口、屋面消防排烟口、送风口、通气管、空调系统等构件布置,同时满足规范安全间距的要求。

承担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业主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工程验收。

咨询电话:市住建局0592-8123077;市消防救援支队0592-53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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