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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加快风光等开发!到2025年清洁能源装机增至3.84GW以上

2024-12-06分类:智慧风电 / 智慧风电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12月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清洁能源电力装机增至384万千瓦以上。

原文如下: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具体任务清单由市美丽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继续领跑长三角地区,排名力争保持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前3名,PM2.5平均浓度达到1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源头优化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项目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要求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须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

(三)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区)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推进船舶修造等涉气产业集群整治。加快探索废气治理活性炭再生处置模式,建立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一批“绿岛”设施。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

(一)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加快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清洁能源电力装机增至384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3亿立方米左右。

(二)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调控方案。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下降幅度达到上级要求。

(三)加快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应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鼓励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产品更新改造任务。

(四)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四、优化交通结构,提高运输清洁化比例

(一)大力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新建、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管道。石化、火电等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运输。宁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业探索开辟绿色货运通道。到2025年,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清洁运输比例达到20%,铁矿石、煤炭等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燃煤火电行业大宗货物运输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1400辆以上。

(二)积极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新增或更新公交车新能源车比例达到95%;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及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2024年底前,本岛区域(含长峙岛、朱家尖、鲁家峙)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到2025年,主城区、县域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保有量明显提升。

(三)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宁波舟山港基本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内部道路运输车辆;机场更新场内新能源车辆8辆以上,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

(四)强化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常态化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加强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储罐、油船按要求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加强燃料油加注管理。

五、强化面源综合治理,推进智慧化监管

(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2024年,秸秆“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10%,到2027年达到省定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落实“1530”闭环处置机制。

(二)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开展裸地排查建档和扬尘防控。码头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设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建成区达到85%以上。

(三)推进矿山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准入,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问题,投诉集中的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氮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单位布局管理,鼓励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提升废气治理绩效

(一)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月,水泥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全面深化VOCs综合治理。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的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全面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淘汰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推进VOCs综合治理。2024年底前,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定海区、石化基地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

(三)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工业炉窑低效整治,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强化工业源氨逃逸防控。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到2025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绩效A级改造。

七、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精准高效管控

(一)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重点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健全污染预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

(二)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队伍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平台,提升数据综合利用和人工智能分析水平,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数值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

(三)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建立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机制。依托“生态环境大脑”“浙里蓝天”等数字化应用,推动大气环境管理平急两用。

八、加强机制建设,构建高水平管理体系

(一)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各地要加大治气攻坚力度,进一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加强石化、化工行业VOCs协同治理。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周边地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九、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治污监管基础

(一)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实现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

(二)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能、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控平台运行监管。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扩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

(三)强化环境执法。配强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十、保障措施

市美丽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并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领、科技支撑,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行动计划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各县(区)、功能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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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2024年5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上述行动计划均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求组织制定本地行动计划。同时“十四五”以来,我市空气质量总体处于高位波动。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虽领先长三角地区,但未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我市改善空气质量的任务艰巨,必须以更强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因此我市制定《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4、《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

6、《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的函》(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

7、《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19 号);

8、《舟山市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送审稿)》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明确了1项总体要求+5项治理任务+3项管理措施+1项保障措施等四方面十大项内容,附件为《各县(区)、功能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到 2025 年,我市空气质量力争排名保持全国前三、PM2.5平均浓度达到1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是重点治理任务。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等5方面重点治理任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提出在“两高一低”项目准入时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以及退出落后产能、提升改造产业集群等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提出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加快锅炉窑炉整合提升、加大落后用能设备淘汰、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要求。在优化交通结构方面,提出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强化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等要求。在面源综合治理方面,提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强化扬尘和矿山综合治理,以及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等要求。在多污染物减排方面,提出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深化VOCS综合治理、培育创建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等要求。

三是环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3方面管理要求,每方面分别包含2-3项具体举措。主要措施包括: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大气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监管和执法监管。

四是保障措施。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领、科技支撑,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美丽办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按照分工协同推进。

同时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对我市2025年PM2.5目标要求及任务要求,结合各县(区)、功能区历史数据和减排潜力明确各县(区)、功能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四、关键词解释

“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十项准入要求:具体包括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

五、施行时间

行动计划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陈微

电话:0580-206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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