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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4家省电力公司配网招标资格预审!

2023-10-23分类:CPEM推荐 / CPEM推荐来源:国家电网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01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配电终端、

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PG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安徽皖电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注:详见“4.审核标准”。

 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A)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2.1 配电终端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DTU三遥站所终端、FTU三遥馈线终端分别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型式试验报告、专业检测报告、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线损模块专业检测报告按DTU三遥站所终端、FTU三遥馈线终端分别提供,不能相互替代。专业检测报告须检测全项目合格;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须全项目合格;线损模块专业检测报告须全项目合格。对于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线损模块专业检测报告可在供货前提供。

4.2.2  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

(1)业绩审核标准

架空暂态录波型远传故障指示器、架空外施信号型远传故障指示器、架空暂态特征型远传故障指示器、电缆稳态特征型远传故障指示器业绩均按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计算,不再区分规格型号。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型式试验报告、专业检测报告、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按架空暂态录波型远传故障指示器、架空外施信号型远传故障指示器、架空暂态特征型远传故障指示器、电缆稳态特征型远传故障指示器分别提供,不能相互替代。专业检测报告须检测关键项合格,且检测合格项数不少于16项,“绝缘性能试验”、“功能试验”为检测关键项。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须全项目合格。对于业务功能安全验证报告可在供货前提供。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7:0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7.2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 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预审标段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

温馨提示:若申请文件超过60兆,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另存为一个较小的docx文件。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预审标段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

使用“皖电云采”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使用安徽电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皖电云采”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转成双层pdf格式(详见附件1:申请文件双层pdf格式制作操作手册),以预审标段为单位通过“皖电云采”上传提交。(“皖电云采”工具、更新包、操作手册及操作视频下载地址: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doc/doc-com/2023101984263140_2019071434439387,技术支持电话:15375318964(李工)、13058872490(黄工)。

7.5申请人应在ECP2.0和“皖电云采”上传申请文件,保证在ECP2.0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和在“皖电云采”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使用“皖电云采”按预审标段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未在ECP2.0上传关于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的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ECP2.0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6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皖电云采”将予以拒收。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未使用“皖电云采”上传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截标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否则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通过ECP2.0系统对已递交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解密。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传真机设置为自动应答状态,及时关注手机、传真、邮箱动态,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皖电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415号

邮编:230061

业务联系电话:0551-63604164、0551-63604905

业务邮箱:wdzb@ahwandian.com

网址:

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资格预审文件将按照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9日


02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柱上断路器

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DLQ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0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设备)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11)10kV柱上断路器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绝缘方式(SF6绝缘与空气绝缘不能互相替代)。

②壳体防护等级(可以高代低)。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1)柱上断路器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10kV柱上断路器类别计算。同电压等级、各种绝缘方式、操作方式、操作机构形式、额定电流、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壳体结构等柱上断路器的产品业绩可相互替代,数量合并计算。

(2)柱上断路器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0kV柱上断路器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绝缘方式(SF6绝缘与空气绝缘不能互相替代)。

②壳体防护等级(可以高代低)。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10:0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 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预审标段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

温馨提示:若申请文件超过60兆,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另存为一个较小的docx文件。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预审标段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

“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辅助工具下载地址:http://47.100.70.249/ln-web/)。具体操作详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7.5申请人应在ECP2.0及“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同时上传申请文件,保证ECP2.0电子申请文件和“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按预审标段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6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辽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和平区文化路63号

邮编:110000

业务联系人:王工024-23138410

财务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lndl_wzzb@163.com

网址:

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资格预审文件将按照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事项

11.1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1.2供应商资质信息的填报要求

①.申请人须使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辅助工具下载地址:http://47.100.70.249/ln-web/)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

②.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请申请人可在2023年10月24日后,使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按预审标段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并上传完整版电子申请文件。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报“供应商资质信息”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重要: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数据缺失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技术支持人员联系方式详见工具下载网址首页

③.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修改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重新填报并同步。

④.申请人在运用“国网辽宁电力数字化采购辅助工具”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请在网站首页“下载操作说明”下载制作教学视频并仔细观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制作相关文件内容。

11.3 供应商资质信息填报数据缺失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4评审期间,通过ECP2.0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不合格事项,请申请人关注ECP2.0系统的通知内容,并通过ECP2.0系统及时反馈意见。

11.5资格预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未配合开展资质能力现场核实工作,或经资质能力现场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11.6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11.7申请人如通过资格预审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须配合开展补充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如经补充资质能力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的,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12.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9


03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高压熔断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RDQ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四川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不同额定电流(100A、200A)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各标段专业资质条件如有要求)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仅统计10kV高压熔断器(跌落式)业绩,额定电流100A、200A合并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0kV高压熔断器(跌落式,100A)标段申请人需具有满足“高压熔断器,AC10KV,跌落式,100A”物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10kV高压熔断器(跌落式,200A)标段申请人需具有满足“高压熔断器,AC10KV,跌落式,200A”物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高压熔断器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绝缘子材质(瓷、复合可相互替代);

②额定电流(大额定电流不可替代小额定电流);

③额定电压(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可相互替代);

④额定开断电流(大开断电流可以替代小开断电流);

⑤负荷开合能力(负荷型和普通型可相互替代);

⑥机械稳定性试验(分合次数可以多代少)。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生产许可证不作为否决审核标准。

(4)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不作为否决审核标准。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23:00(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7.2本次资格预审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应制作电子申请文件(一份)。

7.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所有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电子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的截止时间同上。

7.2.2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有)、试验报告扫描件(必有)、资质能力核实凭证单(必有)、补充证明文件(若有)。

申请文件应按物资类别为单位进行编制。按照第四章申请文件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试验报告扫描件、资质能力核实凭证单(必有)、补充证明文件(若有)。申请文件按物资类别设置一个文件夹,按目录结构(见第四章)设子文件夹,打包成一个zip压缩文件,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同一物资类别的每包(预审标段)文件内容应一致。资质业绩凭证单上传至资质业绩文件处(对应到物资类别,包含已核实的资质业绩及未核实的资质业绩)。

重要提示:离线投标工具技术端口中的“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支持上传压缩包文件,原则上每包上传的资格应答文件内容均应一致。容量为单包60M,若申请文件超过单包最大容量,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转成双层PDF文件(双层PDF制作方法详见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2.3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容量超过单包60M,可以按照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递交资料方式递交预审文件。

7.3本次资格预审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应制作电子申请文件(必有)上传至ECP2.0、支持证明文件上传至国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大文件“网盘系统”(必有)同时将所有文件上传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必有),投标人须保证上传至国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ECP2.0的电子申请文件及国家电网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大文件“网盘系统”的支持证明文件内容与上传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7.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所有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电子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的截止时间同上。

7.3.2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按物资类别为单位进行编制。按照第四章申请文件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按物资类别设置一个文件夹,按目录结构(见第四章)设子文件夹,打包成一个zip压缩文件,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同一物资类别的每包(预审标段)文件内容应一致。资质业绩凭证单上传至资质业绩文件处(对应到物资类别,包含已核实的资质业绩及未核实的资质业绩)。

重要提示:离线投标工具技术端口中的“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支持上传压缩包文件,原则上每包上传的资格应答文件内容均应一致。容量为单包60M,若申请文件超过单包最大容量,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转成双层PDF文件(双层PDF制作方法详见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3.3 国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大文件“网盘系统”文件:

使用国家电网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大文件“网盘系统”上传资格预审支持证明文件。预审证明文件按包上传至技术支持证明文件处。各投标人须使用最新版“供应商投标工具”将文件提交至网盘系统(商务或技术支持证明文件不得超过1G),请各投标人登录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版“供应商投标工具U+V1.0.0.8(32位或64位)”所有文件并按指示安装、操作。大文件上传网盘的具体操作方式见以下附件(附件略)。

7.3.4上传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的预审申请文件:

请投标人在2023年10月27日12:00后,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https://222.212.254.94:23879/bes-supplier-ui/index.html#/passport/login下载并完成电子投标辅助工具插件安装。登录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在2023年10月27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高压熔断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项目内完成标书加密及上传。为避免文件上传失败,请提前错峰完成投标文件的准备及上传工作。

7.3.4.1登录账号说明: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须使用川电e物资企业管理员账号登录。已有川电e物资账号,但账号不是企业管理员账号,可以登录电子投标辅助工具对账号进行升级。操作详见《供应商投标操作指南》第二章“登录注册-账号升级”。

如无川电e物资账号,可通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注册。操作详见《供应商投标操作指南》第二章“登录注册-账号注册”。

使用CA电子钥匙登录电子投标辅助工具要求:安装电子投标辅助工具插件、安装优泰电子签章辅助控件(环境需检测通过)、安装CA电子钥匙驱动。(CA电子钥匙驱动、优泰电子签章辅助控件均可在ECP2.0“首页-新手指引”下载)

《供应商投标操作指南》下载地址:https://222.212.254.94:23879/bes-supplier-ui/index.html#/passport/login

7.3.4.2操作顺序:先将投标文件按第二章要求做成双层PDF格式,再使用“优泰Office签章客户端”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再上传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

7.3.4.3文件类型及大小:投标辅助工具支持上传的文件包括:“技术文件(PDF格式,200M以内)、技术补充文件(PDF格式,200M以内)、技术附件(ZIP格式,100M以内)、商务文件(PDF格式,200M以内)、商务补充文件(PDF格式,200M以内)、商务附件(ZIP格式,100M以内)”。

7.3.4.4投标要求:

①标书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证明文件自行按第四章格式制作生成的pdf文件上传至投标平台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至技术文件处,补充证明文件上传至技术补充文件处)。

②结构化企业信息录入:除上传标书外,投标人须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中如实填写企业信息、近三年财务数据、ISO资质证书信息、合同业绩信息,以上信息要保持与投标文件中信息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③不同包相同标书的制作上传方式:

具体功能详见《供应商投标操作指南》

结构化企业信息录入:某一分包填写了结构化企业信息的,该分标下的其他分包结构化信息与之相同的,可使用应答数据同步功能,将已填写内容同步到其他分包上。

7.3.4.5应用咨询:“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辅助工具”应用问题,请拨打: 028-67938683,转1再转3,进入电子投标业务咨询,语音提示结束后直接描述咨询问题,如问题未解决,可按提示转人工服务。

7.4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5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6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四川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潭工业园区华盛路58号14栋8楼

邮编:610052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68127841

传真:028-68127843

电子邮件:1851719102@qq.com

网址: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资格预审文件将按照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1.1供应商资质业绩收集表的填报要求

(1)预审文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式见资格预审公告“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2)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须填写“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见附表)。“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按照分标制作(一分标一表格)。对于已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无需提供“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填写并将可编辑表格文件放入光盘内并上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子投标平台技术附件处。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同类数据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

11.2 缺少“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或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1.3评审期间,将根据申请人提供发票数据,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查验结果非“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

11.4评审期间,通过ECP2.0系统以发布澄清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不合格事项,请申请人关注ECP2.0系统的通知内容,并及时反馈意见。

11.5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11.6申请人如通过资格预审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须配合开展补充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如经补充资质能力核实不具备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相关资质能力的,将承担取消资格预审合格资格的后果。

12.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9日


04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10kV及以下金具

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JJ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3.5.1既有业绩及试验报告要求

注:1.有效业绩时间区间为合同签订时间2020.1.1~2022.12.31。

2.试验报告需要满足的规格型号见4.2各标段审核标准。

3.5.2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试验设备要求

说明:10kV及以下金具标段申请人无需满足全部生产设备要求,但提供的生产设备须与所提供的试验报告产品类别相符。

 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4)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6)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8)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1)业绩评审标准

业绩数量评审标准:业绩数量(金额)按照金具物资类别计算,不区分规格型号。

(2)试验报告评审标准

①检测报告应满足配网材料等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相关产品的核实标准要求。

②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悬垂线夹、耐张线夹、连接金具、接续金具、防震锤、绝缘导线配套金具(悬垂线夹)、绝缘导线配套金具(耐张线夹)、绝缘导线配套金具(接续金具)、绝缘导线配套金具(绝缘罩)中至少任意五种试验报告)。

(3)其他证书评审标准

详见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4)工装设备评审标准

详见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2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0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ECP2.0及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 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物资类别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

温馨提示:若申请文件超过60兆,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另存为一个较小的docx文件。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物资类别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

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网址:http://zbcg.jibei.sgcc.com.cn)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服务电话15511841636,请准确上传)

注意说明:为方便递交申请文件,请申请人在成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第一时间在“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进行账号注册、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地址:【首页】-【服务中心】-【工具下载】)。

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登录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报名管理】下载对应数据包,导入至投标客户端,选择对应预审标段,完成申请文件上传、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中信息逐项填写,具体操作可查看,《关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用户使用手册及培训视频的说明》已于2022年3月20日在国网电子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公共信息版块发布(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doc/doc-com/2022032002697835_2019071434439387)。

2.关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使用版本的说明:由于功能更新,此次请务必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下载最新版本的客户端安装包。如之前已经安装过客户端,请先卸载掉之前的旧版本客户端(卸载步骤,详见“用户使用手册”),再重新安装最新版本的客户端。

7.5申请人应在ECP2.0及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同时上传申请文件,保证ECP2.0电子申请文件和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按预审标段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如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投标文件未上传成功,请务必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电子邮箱, gwjbzbyxgscgb@vip.163.com,密码请于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一小时内,发送代理机构邮箱)。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6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同时将弃标函发送至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邮箱gwjbzbyxgscgb@vip.163.com。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7.9供应商资质业绩收集表的填报要求

所有申请人必须按照“附表: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金具)”(以下简称“收集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得改变表格格式。每个申请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申请人递交的电子版中,都单独存储可编辑版本、不可编辑版本。申请人务必确保收集表中信息准确,内容格式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一致。如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与收集表信息经评定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收集表”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业绩以单个合同为单位在收集表附表2“产品业绩”中依合同签订日期顺序填写,并与支持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备注: “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作为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表1 供应商信息汇总表”、“表2 产品业绩”、“表3 型式报告”三张Sheet,请用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打开。需根据要求填写后放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版中,申请文件需包含此表格(表格略)。

                                             

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作为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一部分,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填写。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邮编:010-87207759

业务联系人:马经理010-87631356;公经理:010-87631413;魏经理:010-87631368

财务联系人:李经理:010-87631533

传真:010-87207759

电子邮箱:gwjbzbyxgscgb@vip.163.com

网址:

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资格预审文件将按照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9日


05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10kV交流避雷器

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JJBLQ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3.5.1既有业绩及试验报告要求

3.5.2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试验设备要求

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设备)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交流避雷器业绩均按10kV交流避雷器计算,不再区分带不带间隙、线路或站用、瓷或硅橡胶。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交流避雷器:申请人需具有满足“交流避雷器,系统额定电压10kV,额定电压17kV,雷电冲击残压50kV,硅橡胶,不带间隙,线路用”物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避雷器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系统额定电压:如10kV、20kV,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可相互替代;

②用途:如线路、站用,不同用途间不可互相替代;

③额定电压:如17kV、13kV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可相互替代;

④雷电冲击残压:电流冲击残压值小的可以替代大的;

⑤外套材质:如硅橡胶、瓷,不同材质不可相互替代;

⑥是否带间隙:带不带间隙不可相互替代。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5)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6)工装设备评审标准

工装设备评审标准详见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2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1:00。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ECP2.0及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3 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物资类别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

温馨提示:若申请文件超过60兆,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另存为一个较小的docx文件。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4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物资类别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

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网址:http://zbcg.jibei.sgcc.com.cn)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服务电话15511841636,请准确上传)

注意说明:为方便递交申请文件,请申请人在成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第一时间在“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进行账号注册、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地址:【首页】-【服务中心】-【工具下载】)。

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登录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报名管理】下载对应数据包,导入至投标客户端,选择对应预审标段,完成申请文件上传、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中信息逐项填写,具体操作可查看,《关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用户使用手册及培训视频的说明》已于2022年3月20日在国网电子商务平台招标采购公共信息版块发布(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doc/doc-com/2022032002697835_2019071434439387)。

2.关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使用版本的说明:由于功能更新,此次请务必从“国网冀北招标采购云平台”下载最新版本的客户端安装包。如之前已经安装过客户端,请先卸载掉之前的旧版本客户端(卸载步骤,详见“用户使用手册”),再重新安装最新版本的客户端。

7.5申请人应在ECP2.0及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同时上传申请文件,保证ECP2.0电子申请文件和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按预审标段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如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电子投标文件未上传成功,请务必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电子邮箱, gwjbzbyxgscgb@vip.163.com,密码请于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一小时内,发送代理机构邮箱)。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6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国网冀北招投标云平台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7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同时将弃标函发送至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邮箱gwjbzbyxgscgb@vip.163.com。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8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7.9供应商资质业绩收集表的填报要求

所有申请人必须按照“附表: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避雷器)”(以下简称“收集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得改变表格格式。每个申请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申请人递交的电子版中,都单独存储可编辑版本、不可编辑版本。申请人务必确保收集表中信息准确,内容格式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一致。如资质业绩凭证单、支持证明材料与收集表信息经评定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收集表”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未提供资质业绩凭证单的申请人,业绩以单个合同为单位在收集表附表2“产品业绩”中依合同签订日期顺序填写,并与支持证明材料一一对应。

备注: “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作为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表1 供应商信息汇总表”、“表2 产品业绩”、“表3 型式报告”三张Sheet,请用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打开。需根据要求填写后放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版中,申请文件需包含此表格(表格略)。

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作为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一部分,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完成“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填写。申请人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内容格式严格按照示例填写,且数据与申请文件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与申请人所填“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冀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邮编:010-87207759

业务联系人:马经理010-87631356;公经理:010-87631413;魏经理:010-87631368

财务联系人:李经理:010-87631533

传真:010-87207759

电子邮箱:gwjbzbyxgscgb@vip.163.com

网址:

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本资格预审文件将按照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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