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8月29日,《供用电暂行规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在全国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供用电法规,确立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各级电业部门陆续建立起新型供用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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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规则是保护和利用能源资源,维护供用电双方正当权益,调整国家、供电部门和用电单位三方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供用电过程中,三方都必须遵循此规则。
用电管理是电力工业的销售环节,是服务客户用电的关键环节。为了适应各类客户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燃料工业部(后于1955年撤销)组织编制《供用电暂行规则》,并于1953年8月29日由政务院正式批准在全国施行。该规则共12章112条,仅适用于燃料工业部管辖的电业局的供电区域,对供电种类及方式、验电及接电、用电条件及监察、抄表及计收电费等进行了规定。
1963年,水利电力部(后于1979年撤销)对《供用电暂行规则》作了修改,于1963年9月23日施行,取名为《全国供用电规则》,适用于水利电力系统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管辖的电业局的供电区域,共11章96条。之前颁发的《供用电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图片由国网档案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