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涵盖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4个板块,共7章66条。它充分结合了江苏地域特色,既规定了电网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电网建设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求电网建设必须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
《江苏省电力条例》明确: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征地;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跨越安全距离;公告明示电力设施保护区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拆除的,不予补偿。《江苏省电力条例》还明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接制定经济补偿标准。
在推进这项条例落地到地市层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允许电网企业与地方的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自规部门)共同将电网规划、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与各区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有机整合,成立多规融合的信息平台。地方政府与供电公司实行手续一起办、项目一起干。
《江苏省电力条例》在市区县各层级有效落地,有力促进和保障了±200千伏扬州—镇江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