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正式出台。由此,我国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终于落地。
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2021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要求,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规范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
近年来,各地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堵点、难点问题。在今年初国家能源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存在不当干预市场行为,部分地方存在电力省间壁垒问题,各层次电力市场衔接还不顺畅。各地制度不统一、地方保护等问题,制约着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和电力市场的发展。
《基本规则》的发布,让“摸着石头过河”的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有了“顶层设计”,也有了“统”的标准和“治”的依据。
“统”强调的是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基本规则》明确提出,由国家统筹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做好各类市场之间的衔接。
随着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电力市场中各方主体的诉求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有关内容亟待适应电力市场新发展需要。
“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于打破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壁垒。正如“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重要意义,《基本规则》调整了市场范围、运营机构和交易主体,规范了电力市场成员构成、完善了市场交易类型,明确了多个电力交易类型的定义和方式。全国电力市场建设由此有了稳固的“地基”,为打通全国各地电力市场大循环奠定了基础,提振了市场信心。
“治”强调的是风险防控和严格法治。面对市场波动风险、安全风险和信用风险,对其进行识别、评估和有效应对也要进一步强化。衔接第10号令,《基本规则》细化了风险防控和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在风险防控和监管方面的职责。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基本规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不得实施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制定交易、区域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这也意味着,电力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有序发展有了规章政策依据,也为今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出台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上位法依据。
在统一的基础上加强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统一,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指日可待。《基本规则》抓住了电力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把握“统”和“治”,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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