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北发改价格〔2024〕20号),其中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转改直”工作。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 2024年12月31 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原文如下: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发改价格〔2024〕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海供电局,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 2024年12月31 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时,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转改直”工作。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住建部门要督促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三、严格明码标价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相关经营者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用。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相关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部门协同、加强监管。县(区)发改、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结合实际,及时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供电企业(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召开座谈会、约谈会,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并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的诉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科,0779-203995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0779-3966725。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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