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通知》提出,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采暖季相应月份的容量电价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非采暖季给予每年采暖季前后各一个半月容量电价支持,对非采暖季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月度标准参照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执行,在采暖季结束后次月一并结算。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中“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由电网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分摊。
根据《通知》,执行非采暖季容量电价的机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采暖季正常运行、非采暖季关停;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设施改造全部合格验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非采暖季容量电费不再结算。每年采暖季末,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机组清单。